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蒋世旺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建筑工程招投标之标底的理解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31 02:37)    点击:338

  招投标最终所要导致是施工合同的订立。合同订立的程序系要约与承诺,一般而言,招投标是这种程序在某些情境中的细化。按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的规定,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⑴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;

  ⑵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提出;

  ⑶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。

  作为承诺,也应具备相应的条件:

  ⑴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;

  ⑵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;

  若与要约的出入不是对要约的根本性变动,而要约者又未在过分迟延的时间内提出异议,则仍有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对要约与承诺的规定与此大体相当,但仍有一个显著的区别,《合同法》并未以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提出作为要约的成立要件。向特定的人提出既然是原则上的,那就有例外,比如悬赏广告。而这种例外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日益频繁,比如比比皆是的某公司在某媒介上的“郑重承诺”。

  从这一点看,《合同法》取消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提出作为要约的成立要件,较之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的保留,应该说是反映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。正是因为要约与承诺的成立要件,一般认为,投标书是要约,中标书是承诺,而招标书只是一种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。招标书之所以不能成为要约,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招标书可能没有标底,即便有,也只能是秘而不宣,这就不符合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的条件。相反,投标书有明确的报价,因而成为要约。但在现代社会经济中,招标书越来越像悬赏广告或某个公司的“郑重承诺”,有标底的招标书更是如此,在性质上几乎接近格式合同。原因有二:

  1、工程合同的特殊性质。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。与其他合同比较,承揽合同可以说是标的物后于合同的买卖。而工程合同与其他承揽合同比较以来,因设计的单件性以及施工的工艺流程性较弱和露天作业的性质,工程合同则无既有产品品质的担保。招标方制作标底,其意义在于招标方预期以此价格购买工程最终产品,高则浪费,低则可能买不到中意产品或买到次品。

  以经济学的语言说,标底实意味着招标方对最佳的投入产出的预期。这种预期理当给招标方带来自我约束。而在现代社会经济加速向公正合理发展的进路中,无其他理由,忽视报价与标底的相互一致性,实则是经济学上所述的承发包双方一方与另一方“搭便车”的行为。

  2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的特殊性质。虽然标底在现代社会经济中越发体现其自我约束的性质,但终因其秘而不宣而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。不过,标底秘而不宣的要求只是针对投标人而言的,把投标人排除在外,标底秘而不宣的解禁范围事实上可以扩大的,不只是限于招标人而扩展到其他的部门、组织。其他的组织既有了保密的义务,当然也就有了监督的义务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蒋世旺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交通事故  行政处罚  刑事辩护  工程建筑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蒋世旺律师,蒋世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蒋世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982668277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蒋世旺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广安律师 | 广安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蒋世旺律师主页,您是第14821位访客